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硕士研究生带教工作,完善硕士研究生带教名额分配办法,提高研究生带教质量,适应一流学科建设要求,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有关规定以及《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暂行规定》精神,现就硕士研究生带教名额分配做以下规定。
一、科学学位研究生带教人数分配
(一)基本带教名额分配
1.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重大专项获得者(在研期内)、国家自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获得者(在研期内),每人每年可带教3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2.博士生导师,每人每年可带教2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3.硕士生导师,每人每年可带教1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二)增减带教指标方案
1.在招生资格审核当年,新增主持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且在研单项经费不低于50万的导师,增加1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带教名额。
2.截至招生当年9月1日,无主持厅局级及以上在研纵向科研项目且截至名额分配时科研项目账户剩余总经费低于30万的导师,当年减去1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带教名额。
3.所带教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研究生)上一学年学位论文答辩 前未通过盲审或未通过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导师,当年减去 1 名学术 型硕士研究生带教名额。
(三)奖励性追加带教指标(仅限有剩余计划指标时按照以下顺序执行)
1.截至名额分配时,我院导师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以及部省级科技成果奖(含中华医学科技奖及水平相当奖项)一等奖的导师团队,可分别奖励带教研究生4名、3名、2名、1名,由成果第一完成人负责分配给成果完成人中具备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带教。
2.截至名额分配时,我院导师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部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团队,可奖励带教研究生1名。
3.截至名额分配时,新增国家级人才计划项目获得者(不含基本带教名额分配第1条中的项目),奖励带教研究生1名。
4.截至名额分配时,所带教研究生上一年度获得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全国中医药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及行业评选的优秀学位论文一等奖的导师,奖励带教研究生1名。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带教人数分配
(一)基本带教名额分配
截至招生当年9月1日,依托本学位点获批的产业教授、主持横向项目的研究生导师,通过资格审查后,每人每年可带教专业学位研究生1名。
(二)奖励性追加带教指标(仅限有剩余计划指标时按照以下顺序执行)
1.截至名额分配时,获得以南京中医药大学作为署名单位的新药证书、国际标准或新药临床研究批件、保健食品证书的导师团队(含校外兼聘导师),每一件可分别奖励带教研究生3名、2名、1名,由成果第一完成人负责分配给成果完成人中具备带教资格的研究生导师带教。多件奖励指标可累加奖励。
2.截至名额分配时,按照主持横向项目总到账经费由高到低进行项目排序,并按下述奖励性指标分配标准进行奖励性指标追加分配,直至用完剩余研究生名额。奖励性指标标准如下:
(1)横向项目总到账经费≥200万元,奖励带教研究生3名;
(2)100万元≤横向项目总到账经费<200万元,奖励带教研究生2名。
(3)50万元≤横向项目总到账经费<100万元,奖励带教研究生1名。
上述奖励性追加指标由项目负责人分配给项目研究团队中具备资格的研究生导师带教。
三、余额规划指标(仅限有剩余计划指标时按照以下顺序执行,直至用完计划指标)
1.根据导师个人承教上限,按照以下顺序依次给予名额补充。
(1)在不超过个人承教意愿上限前提下,每个博导增加2个名额,每个硕导增加1个名额。
(2)在不超过个人承教意愿上限的前提下,一般每人增加1个名额,兼任学位点负责人的导师增加2个名额。
(3)在不超过个人承教意愿上限的前提下,给予全额补充。
2.按照以下顺序,尚未获得导师资格的老师可申请依托相近学术研究方向导师联合带教硕士研究生(联合带教研究生指标不超过2名,不占联合带教导师带教指标)。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老师;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的老师;
(3)主持部省级项目的老师;
(4)主持厅局级项目且纵向项目总经费不低于10万元的老师。
四、其他说明
1.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导师,每年确保指导1名研究生。导师当年带教硕士研究生总人数(学术型+专业型)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重大专项获得者(在研期内)、国家自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获得者(在研期内),原则上最多带教5名硕士研究生。
(2)博士生导师,最多带教4名硕士研究生。
(3)硕士生导师,最多带教3名硕士研究生。
2.引进人才每年带教研究生名额按合同执行。当年新引进人才,给予每人1名学术型硕士生、1名专业型硕士生的预留名额,由学院调配。
3.学术型或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奖励性追加带教指标分配完成后,若尚有名额剩余,可划入另一类型研究生带教奖励名额中。
4.原则上每位导师限招本校推免生1人。
5.增减及奖励性追加带教研究生计划可根据当年学院的实际名额,结合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要求,由学院学位委员会研究并做适当调整(所有奖励性指标不做重复使用)。所有指标分配结束后,若仍有名额剩余,可由学院统筹用于内涵建设必要的人才引进、科学研究需要。
6.本方案自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学院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7.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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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3日